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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防護計畫內容,並由防火管理人執行之事項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:

 1.自衛消防編組:員工在十人以上者,至少編組滅火班、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;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,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。

 2.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:每月至少檢查一次,檢查結果遇有缺失,應報告管理人立即改善。

 3.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。

 4.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、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。

 5.滅火、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: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,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。

 6.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。

 7.用火、用電之監督管理。

 8.防止縱火措施。

 9.場所之位置圖、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。

 10.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。

遇有增建、改建、修建、室內裝修施工時,應另訂消防防護計畫,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、用電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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